2006年11月15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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死刑案只有一个标准和尺度
首席大法官和顶级专家给中国“生死判官”授课
宋伟

  为了2007年1月1日顺利收回死刑核准权,10月12日至11月2日,最高人民法院首先对610名全国各高级法院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、刑庭庭长及各中级法院院长、分管刑事审判工作的副院长,进行了为期10天的封闭式培训。
  按照最高法院的培训模式,今年要对全国所有从事死刑案件审判的法官进行轮训。这在最高法院历史上还是首次。目前,死刑核准制度改革成了最高法院的头等大事。

  肖扬院长培训班授课
  “这在我们学院历史上也是第一次。”国家法官学院学员学生处处长彭永和说,“全国死刑案件一二审的主管领导都来了,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,在全国统一死刑案件的标准和尺度。”
  彭永和认为,单单从这次培训班的授课老师名单看,最高法院也是相当重视。首先,最高法院肖扬院长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作了重要讲话,被学员认为是培训班上最重要的一课;其次,最高法院的其它5位副院长、大法官分别就相关司法理念与政策进行了授课。
  谈到死刑审判,肖扬院长把手一挥,“对于罪行极其严重,罪证确实充分,依法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,要坚决依法判处死刑,立即执行,决不手软”。最高法院一名高级法官认为,这是“保留死刑,慎用死刑”政策的一个方面,既然保留死刑,就要发挥死刑的威慑力。
  “当前,我国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。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最严厉的刑罚方法,适用死刑,必须慎之又慎。凡是可杀可不杀的,一律不杀。”肖扬在讲话中说,“各级法院一定要严把事实关、证据关、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,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。对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做到事实清楚、证据确实充分、定罪准确、量刑适当、审判程序合法,经得起历史检验。”
  “除了最高法院领导授课外,最高法院刑庭的资深法官也参与了授课。”彭永和介绍说,这些资深法官都具有丰富的刑事审判经验。“院领导一般讲宏观一些的问题,讲刑事政策。而资深法官主要讲一些具体的审判实践。”一位高级法官概括说。

  顶尖级专家参与授课
  最高法院政治部副主任刘贵祥告诉记者,这次全国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,还聘请了国内顶尖级的专家学者参与授课。譬如高铭暄、赵秉志、陈兴良、陈卫东等。
  因为刑事审判主要适用两大法律:刑法和刑诉法。所以,讲课的专家教授所涉及的专业主要是刑法和刑诉法。而且,这些专家教授在最高法院法官培训工作中有过愉快合作的经历。高铭暄教授是自始至终参加《刑法》起草工作的惟一学者。
  “我讲了半天课,主要内容有两点,一是转变司法理念,二是提高业务水平。”北大法学院教授陈兴良告诉记者说,“最高法院把讲课的内容编成了一个小册子,叫做刑事审判辅导讲义。培训的目的,就是为了适应明年收回死刑核准权。这次培训规模空前,意义不一般,因为参加培训的人不是院长就是庭长,对死刑的适用都有决定权。我的观点很明确:宽严相济、少杀慎杀、防止错杀。”
 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也应最高法院的邀请,给培训班上了半天课。“我讲的题目是《公诉案件一二审程序的理论与实践》。”陈教授对记者说,“一审是基础,二审是关键。一审是全面审,有质证,有控辩,所以是基础;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制,终审就基本决定案件的定性、定量了,所以是关键。死刑复核不是常规意义上的审判程序,因此不要把死刑案件的重点放在复核上,而是要放在一二审上。过去二审是全面审,现在审判方式改革,是请求什么就审什么。”

  统一死刑标准和尺度
  “这次培训,紧紧围绕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。”彭永和处长介绍说,“培训内容主要是针对原来死刑复核存在的问题进行的。”
  原来由高级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时,在死刑的适用中,同样的案子在一个地方可能会判处死刑,但在另一个地方却可能逃过一死。另外,由高院行使死刑核准权,实际上是将死刑二审及复核两个程序合二为一,致使复核程序弱化,客观上导致案件质量下降。
  统一标准和尺度的目的只有一个,就是所有死刑案件的适用,全国只能有一个标准和尺度。“这是此次全国法院刑事审判高级法官培训班的指导思想。”彭永和说。
  “最高法院要将全国统一的标准和尺度贯彻到死刑案件的一二审当中,把死刑案件该解决的相关问题和矛盾消化在一二审期间,这才是这次培训的真正目的。”一位专家说,“否则,如果问题和矛盾集中到最高法院,100多名刑庭法官很难应付过来。”
  显然,死刑案件的一二审与复核紧密相连,只有死刑案件的一二审质量提高了,最高法院的复核才会轻松。
  据最高法院一位高级法官透露,最高法院将着手制定一套具体的死刑案件量刑适用标准和指导意见,全国统一,不搞地方差距,不搞贫富差别,以解决量刑失衡问题。最高法院还要在实施过程中,制定死刑案例指导制度,有点类似西方英美法系的判例法。这样,至少在死刑问题上,全国施行的是一个标准和尺度。